美国最高法院Monsanto 案判决与司法掌握新科技环境风险管理考量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Admin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4-4-5

 

美国最高法院Monsanto 案判决与司法掌握新科技环境风险管理考量

发布时间:2010-10-24 20:10:16                          来源:原创                       发布人:admin
 
美国最高法院Monsanto 案判决与司法掌握新科技环境风险管理考量
 
 
 
      2 0106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MONSANTO案件判决,援引美国司法实务上判断是否核发禁止令的四要素分析法(four-factor test),认定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给与禁令的裁判“不适法”予以改判。该判决引发理论界对司法误读下级法院判决,或许未能掌握新兴科技环境风险的管理需求与规范精神的疑虑。
     此案源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疫服务局于2005年就MONSANTO公司开发抗除草剂的基因改造苜蓿做出解除管制的处理而引发的。北加州联邦地方法院以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违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为由,发出禁止令,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不得有任何基因改造苜蓿在美国境内种植;在指定日前已经种植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继续种植。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判决。但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形势逆转,最高法院援引了传统的给与禁令四要素分析法,即要求申请禁令的原告必须证明:1、其受到无法复原的损害(irreparable injury);2、该损害无法以既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获得补偿;3、考量原告与被告的负担平衡,确保经济的公平性;4、禁令的给与不会侵害公共利益。最高法院认定一审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遭受无法复原的损害,“如果解除管制的范围受到相当局限,污染非基因改造苜蓿的风险事实上不会存在”。
     有论者称,不同层级法院虽然都援引四要素分析法,但结论却大相径庭。回头审视该案一审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应当更能反映其司法理念能掌握科技风险治理的规范需求精神,也考虑了原被告的利益平衡,先要求做环境评估报告,已种植的一定条件下经营继续维持。论者强调,在缺乏科技风险治理的特性以及如何因应科学不确定性等问题缺乏知识的情况下,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审慎,也要“放下身段”不仅持“权高位重”,更应当尊重科学,不该做出论理逻辑有所质疑的司法判决。看来高科技、环保等新的发展形势,也给最高司法机关提出挑战,在获得更精确风险科学证据前,不应当基于不甚完整的信息贸然做出任何无法确知其效果或影响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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