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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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3-1-22 11:44:4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咨询网                       发布人:admin
 
本案要旨
  销售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免除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二是客观要件,即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销售商对上述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主观要件的认定,应结合销售商的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侵权类型等因素判断;对于客观要件的认定,应结合供货合同、发票、出库单、入库单等证据判断。由于商标权属于绝对权,销售商即使免除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仍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
案情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双喜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红双喜”、“DHS”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两商标均注册在第28类乒乓球等商品上,目前其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注册并使用在乒乓器材商品上的“红双喜”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市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下称京客隆怀柔店)是一家综合大型超市。2011年8月11日,红双喜公司在京客隆怀柔店内购买了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一星乒乓球1盒,单价11.4元;二星乒乓球1盒,单价19.6元;三星乒乓球两盒,单价15.5元(上述乒乓球简称涉案商品),涉案商品经红双喜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红双喜商标的侵权产品。京客隆怀柔店为证明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其与长城文百供应站于2011年1月签订的《购销、代销协议书》,还提供了长城文百供应站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长城文百供应站获得的上海红冠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红双喜公司四星级乒乓球拍和三星乒乓球的检验报告、2011年5月10日和2011年6月4日长城文百采购供应站的出库单、2011年5月12日和2011年6月2日京客隆怀柔店的入库单、长城文百供应站向京客隆怀柔店出具的载有“红双喜乒乓球”货物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上述出库单、入库单显示京客隆怀柔店从长城文百供应站购进了红双喜一星、二星、三星乒乓球,出库单和入库单上标注的条形码与涉案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一致。红双喜公司认可上海红冠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上海红双喜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红双喜公司认为京客隆怀柔店侵犯其享有的“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销售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7062.2元;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京客隆怀柔店停止销售侵犯红双喜公司“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二、驳回红双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红双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是京客隆怀柔店是否应当对销售侵犯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之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销售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商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免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是客观要件,即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主观要件是民法上“无过错即无赔偿”原则的体现,客观要件对判断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通常会有重要影响,上述两要件是销售商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京客隆怀柔店提供了长城文百供应站的经营资质证明、授权文件、其与长城文百供货站的合同、长城文百供货站的出库单、京客隆怀柔店的入库单、长城文百供应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根据涉案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与出库单、入库单记载的条形码的对应性,可以认定京客隆怀柔店系从长城文百供应站购进涉案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在京客隆怀柔店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京客隆怀柔店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要考虑因素有:从经营范围来看,京客隆怀柔店是一家综合百货销售超市,而非专业体育用品销售店,不具备乒乓球真伪的鉴别能力。尽管“红双喜”商标在乒乓球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涉案商品与正品的区别不甚明显,需经专业人士鉴定而非普通相关公众即可判断。京客隆怀柔店通过合同约定,审查了长城文百供应站的经营资质、长城文百供应站获得的授权书、长城文百供应站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检验报告,京客隆怀柔店有理由相信长城文百供应站提供的涉案商品为正品。因此,京客隆怀柔店虽然销售了侵犯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免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综上,京客隆怀柔店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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