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致人伤残 供电企业是否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Admin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4-11-15

   本报讯  广东湛江的一名儿童触碰了高压电而致残,引发了供电企业应否担责之争12年,期间检察机关还提起了抗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认定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4月10日,时年12岁的梁华元与同学前往廉江市石城镇南石岭捉雷公蛇。当途经廉江林场至官埇村委会10千伏高压线15号电杆时,梁华元抓住15号电杆地拉线的一端跳下公路,因该地拉线地表处已严重锈蚀断开,原不带电的地拉线被拉后触碰到10千伏高压隔离开关引下线而导致梁华元触电跌落。随后,梁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梁华元的父母多次要求,廉江供电公司支付了14.5万元。之后,廉江供电公司以事故责任应由15号电杆地拉线产权人龙窝江村委会承担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费用。

    经鉴定,梁华元构成重伤,属四级残疾。梁华元及其父母于2001年1月24日起诉请求判决廉江供电局、廉江供电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项近200万元。廉江市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龙窝江村委会、官埇村委会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在诉讼中,原告方明确表示放弃对龙窝江村委会、官埇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廉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廉江供电局和廉江供电公司是同一个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廉江供电局是电力行政监督部门,廉江供电公司则是电力企业法人,行使业务工作职能。发生事故的15号电杆地拉线是1976年安装的龙窝江村委会专用电力线路上的电力设施。1997年1月16日,廉江供电局与龙窝江村委会约定龙窝江村委会专用电力线路今后的维护管理工作由龙窝江村委会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事故原因有二:一是产权人未能及时发现和维修腐蚀高压电线;二是梁华元不知道拉动地拉线会发生危险,加上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而事发的15号电杆地拉线产权属龙窝江村委会。故,龙窝江村委会以及梁华元的父母应分别承担主要、次要民事责任。而廉江供电局作为电力行政监督机关,并非产权人的廉江供电公司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方明确放弃对龙窝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该院于2001年6月18日驳回其要求廉江供电局、廉江供电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梁华元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隔12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发生电击伤害的危险源不是高压输电线路本身,而是廉江供电公司所经营的高压电能。电力企业依法负有管理和保证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事故发生前,涉案电杆的地拉线因锈蚀早已断开,在较长时间内廉江供电公司没有进行检修和维护,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对触电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且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之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本案龙窝江村委会已与廉江供电公司书面约定案涉线路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廉江供电公司既非15号电杆地拉线的产权人,也非15号电杆地拉线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同时本案所涉触电人身损害事故不属于因供电企业的责任而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故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广东高院遂于日前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原二审判决。

    (林劲标  张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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