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Admin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4-4-5

 

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3 13:38:24                          来源:司法部                       发布人:admin
 
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0-12-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 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专项行动中的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和企业的核心利益。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此次国务院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对于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王岐山副总理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制定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依法履行律师参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职责
    组织引导律师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要求,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引导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要加强对辩护代理律师的业务指导,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违法案件的辩护代理意见,必要时,律师协会可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共同进行研究讨论,从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运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
    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的其他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此次专项行动将从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重点开展工作,这些方面都是律师业务涉及的领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引导律师在担任企事业法律顾问、办理案件等执业活动中,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和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后果,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对于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引导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积极配合有关司法机关予以解决。要配合专项行动,推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参与专项行动媒体宣传,就知识产权案件和有关法律政策进行解读,促进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结合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动员部署,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及时向本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和信息,接受工作指导,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重点工作。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律师参与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情况。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及时掌握有关律师工作情况,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保证此次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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