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眼宝”商标侵权案http://news.tsinghua.edu.cn/new/readnews.php?id=24552
【新闻中心讯 通讯员 梅元红 王玉柱 王燕】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清华大学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至此,清华大学诉北京德惠生视力医学研究中心、郑州德惠生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胜利结案。调解书确认,两被告同意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活动等商业场合使用“清华”字样。
两被告在其护眼产品——“清华眼宝”明目贴的产品包装和商业宣传中,擅自使用清华大学驰名商标“清华”字样,对清华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2010年6月,清华大学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校损失。2010年12月,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主持了调解。
该案是清华继“清华医院”案之后又一起司法维权的成功案例,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今后对侵犯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的各类案件,学校将进一步增强打击力度,维护学校声誉与合法权益。(供稿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编辑 露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