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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五粮液商标案件开庭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Admin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4-4-5

 

我所代理五粮液商标案件开庭

发布时间:2011-3-11 20:28:51                          来源:原创                       发布人:admin
 

        二零一一五粮液山东省内第一案

       2011年2月25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天源通海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日,我所王芳律师、夏荣水律师作为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诉。

    涉案商标“五粮液”早在1991年即被评为中国十大驰名商标,目前根据“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五粮液品牌价值超过五百亿,其始终占据中国白酒高端市场的强势地位。而被告仅仅以其系列酒经销商之名,未经原告授权即擅自使用“五粮液”之驰名商标,大肆刊登加盟店竞标广告,广发印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加盟手册。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五粮液”这一中国高端白酒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毁损。同时,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液”商标并自称“品牌运营商”,其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将本案被告误认为“五粮液”品牌运营商,被告这种“傍名牌”的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由于该案被告为“有权”经销商,但其是否有权利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其权利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都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前,针对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所有案件细节,我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资料检索、案件分析、模拟诉讼等环节,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正是得益于充分的庭前准备,得益于我所律师团队的通力协作,才有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才有了本案原告的肯定。
我所代理五粮液商标案件开庭

发布时间:2011-3-11 20:28:51                          来源:原创                       发布人:admin
 

        二零一一五粮液山东省内第一案

       2011年2月25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天源通海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日,我所王芳律师、夏荣水律师作为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诉。

    涉案商标“五粮液”早在1991年即被评为中国十大驰名商标,目前根据“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五粮液品牌价值超过五百亿,其始终占据中国白酒高端市场的强势地位。而被告仅仅以其系列酒经销商之名,未经原告授权即擅自使用“五粮液”之驰名商标,大肆刊登加盟店竞标广告,广发印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加盟手册。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五粮液”这一中国高端白酒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毁损。同时,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液”商标并自称“品牌运营商”,其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将本案被告误认为“五粮液”品牌运营商,被告这种“傍名牌”的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由于该案被告为“有权”经销商,但其是否有权利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其权利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都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前,针对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所有案件细节,我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资料检索、案件分析、模拟诉讼等环节,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正是得益于充分的庭前准备,得益于我所律师团队的通力协作,才有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才有了本案原告的肯定。
我所代理五粮液商标案件开庭

发布时间:2011-3-11 20:28:51                          来源:原创                       发布人:admin
 

        二零一一五粮液山东省内第一案

       2011年2月25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天源通海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日,我所王芳律师、夏荣水律师作为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诉。

    涉案商标“五粮液”早在1991年即被评为中国十大驰名商标,目前根据“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五粮液品牌价值超过五百亿,其始终占据中国白酒高端市场的强势地位。而被告仅仅以其系列酒经销商之名,未经原告授权即擅自使用“五粮液”之驰名商标,大肆刊登加盟店竞标广告,广发印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加盟手册。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五粮液”这一中国高端白酒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毁损。同时,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液”商标并自称“品牌运营商”,其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将本案被告误认为“五粮液”品牌运营商,被告这种“傍名牌”的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由于该案被告为“有权”经销商,但其是否有权利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其权利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都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前,针对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所有案件细节,我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资料检索、案件分析、模拟诉讼等环节,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正是得益于充分的庭前准备,得益于我所律师团队的通力协作,才有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才有了本案原告的肯定。
我所代理五粮液商标案件开庭

发布时间:2011-3-11 20:28:51                          来源:原创                       发布人:admin
 

        二零一一五粮液山东省内第一案

       2011年2月25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天源通海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日,我所王芳律师、夏荣水律师作为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诉。

    涉案商标“五粮液”早在1991年即被评为中国十大驰名商标,目前根据“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五粮液品牌价值超过五百亿,其始终占据中国白酒高端市场的强势地位。而被告仅仅以其系列酒经销商之名,未经原告授权即擅自使用“五粮液”之驰名商标,大肆刊登加盟店竞标广告,广发印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加盟手册。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五粮液”这一中国高端白酒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毁损。同时,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液”商标并自称“品牌运营商”,其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将本案被告误认为“五粮液”品牌运营商,被告这种“傍名牌”的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由于该案被告为“有权”经销商,但其是否有权利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其权利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都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前,针对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所有案件细节,我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资料检索、案件分析、模拟诉讼等环节,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正是得益于充分的庭前准备,得益于我所律师团队的通力协作,才有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才有了本案原告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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