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慧律师:腾讯与360之争法律浅析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Admin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4-4-5

 

冯正慧律师:腾讯与360之争法律浅析

发布时间:2010-12-3 15:46:24                          来源:原创                       发布人:admin
 
 

冯正慧律师:腾讯与360之争法律浅析

2010年11月3日,360与腾讯QQ网络大战烽烟即起。腾讯QQ在《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中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如用户不卸载360,则停止运行QQ软件。至此,360与QQ软件互不兼容。至11月8日,80%的电脑恢复两软件的兼容。短短几日,上亿用户利益受损。

对于腾讯这种明目张胆肆意践踏公众利益的行为,各地QQ用户纷纷寻求司法救济,状告腾讯。有深圳用户以合同违约起诉腾讯,也有宁波用户以一般侵权状告QQ,但腾讯逼迫用户做“二选一”的抉择,其难道不知其行为“违约”、“侵权”吗,但腾讯又何以如此无所顾忌逼迫上亿用户做“二选一”的抉择,何以如此肆无忌惮把上亿用户的桌面当成“自家”后院?

无疑,腾讯是依仗其具有支配性的市场地位以及超高的市场占有率逼迫用户。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可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腾讯自称,截至2010年3月31日,QQ即时通讯的活跃账户数达5.686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053亿,腾讯已经成为中国目前最大的网络综合服务提供商、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同时《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根据腾讯自报用户数的估算,其在即时通讯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已近百分之八十,远超二分之一的市场份额,腾讯在中国的即时通讯领域完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作为即时通讯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腾讯,本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妥善解决其与360间的争端,更好的保护广大QQ用户的利益。但其逼迫用户卸载360无异于绑架和威胁,对于这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腾讯QQ与360的网络大战中,腾讯QQ没有正当理由限定QQ用户按照其规定卸载360才能登陆QQ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腾讯公司逼迫用户“二选一”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违法性,为法律所禁止。

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面对即时通讯领域的巨头,很高兴看到无数的消费者站了出来,诉诸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违约之诉还是一般侵权之诉都有其短板,无法从根本上唤起此类商业巨鳄对法律的尊重,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而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适用,更有助于有序的从市场经济主体内部进行调整,从更广范围上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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