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代理思路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Admin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4-4-5

 

专利侵权案件代理思路

发布时间:2011-1-24 0:07:09                          来源:原创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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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波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各地侵犯专利权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加,好多企业无意中就成了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法律保护的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但由于有些专利科技含量较低,甚至是低层次的模仿和简单的组合,所以虽然多数侵犯专利权案件权利人能够胜诉,但也不排除被告胜诉的可能性。由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所以一般涉及到专利侵权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委托律师代理,而选择专业的代理律师往往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下面就专利侵权案件被告的代理问题谈一下代理思路和注意事项。
     作为专利侵权案件被告的代理人,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原告的律师函后,首先应该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资料,对比该专利,看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为现有技术,如果经对比,发现该专利为现有技术,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但是有的法院往往对现有技术抗辩从严把握,在专利权(尤其是发明专利)有效的前提下,很少依据被告的抗辩判决原告的专利为现有技术,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搜集到有关证据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申请应当把握好时机,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因此,为了保证案件代理质量,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当及时检索文献或者搜集相关信息,并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侵权案件。在某企业诉某建筑公司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某建筑公司是在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并赔偿损失后才委托我们代理的,所以非常被动。但接到委托后,代理人还是及时通过网络搜索到了多起类似技术方案,并进行了专利数据检索,发现原告据以起诉的“变压式排风道结构”的权利人为林润泉,但通过对比发现,该发明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以最快的速度搜集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变压式排风道结构”发明专利(专利号:00128214.X)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口审,作出了第151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00128214.X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并向二审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但是由于某建筑公司不是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申请中止审理申请,所以二审法院没有接受代理人中止审理的申请,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判决。所幸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某建筑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前作出了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如果被告不是被控专利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而是用户,就要看被告是否有过错,即其使用的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 合法来源的规定的法理基础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按照该理论,如果行为人在为民事行为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只是因为其他原因使行为具有违法性,则根据公平原则,该善意行为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保护。所以,被告代理人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搜集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据。而“合法来源”的含义是指使用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主观上不具有侵犯专利权的故意。以上案为例,某建筑公司使用的排风道非自己生产,而是向生产企业购买的,并提供了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发票、合同等证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和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的证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改变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据悉,林润泉在全国各地法院起诉了很多建筑企业,均获得了赔偿,但是在起诉某建筑公司案件中却遭遇了滑铁卢,同样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结果,与代理人的代理方案的选择不无关系。虽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林润泉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结果还不能确定,但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该案件的代理无疑是成功的。

 (高波律师是业内著名专家,感谢其为本网专门撰写的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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